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鄂托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0142197-5,住所地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街水利局对面。负责人王福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治全,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李治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王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