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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刑初201号

汪普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当事人
汪普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普见,务农,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0年3月5日经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普见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普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普见伙同金正海、汪宇欢(均已判刑)乘坐汪换明(已判刑)的渔船先后两次到鄱阳县双港镇尧山汉池湖水域,采取投放呋农丹的方式毒杀候鸟,并四次将毒死的候鸟用蛇皮袋装好运至尧山圩坝外沙场,且电话联系张艳湖(已判刑)予以运输。1、201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汪普见与金正海、汪宇欢、汪换明商议到鄱阳湖用农药捕杀候鸟。之后,汪换明驾驶渔船载汪普见、金正海、汪宇欢到双港镇尧山圩堤对面的汉池湖,四人将事先从汪普奎处购买的三小包呋农丹撒向湖边的浅水域,以毒死夜间到湖边栖息觅食的候鸟。次日早上,被告人汪普见等四人在投放呋农丹的水域,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在不知车上装有野生候鸟的情况下予以运输。2、在投放呋农丹后的第三天早上,被告人汪普见等四人再次来到撒了呋农丹的汉池湖,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运输。3、2010年1月27日上午,经汪普奎介绍,金正海到上饶中天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吴和春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大袋呋农丹(重约20斤)。被告人汪普见伙同金正海、汪宇欢乘坐汪换明的渔船载来到汉池湖投放呋农丹。次日早上五时许,四人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运输金正海、汪宇欢等四人将上述候鸟运回汪宇欢家中后,分别出售给当地村民汪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4、2010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汪普见伙同金正海、汪宇欢乘坐汪换明的渔船载来到撒了呋农丹的汉池湖,四人共寻得毒死的候鸟25只,并电话联系张艳湖予以运输,张艳湖在知道车上装有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予以运输。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25只候鸟中,15只为小天鹅,2只为白额雁,8只为鸿雁,其中小天鹅与白额雁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汪普见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普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普见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10年1月期间,由汪换明提议,被告人汪普见与金正海、汪宇欢(均已判刑)乘坐汪换明(已判刑)的渔船先后两次到鄱阳县双港镇尧山汉池湖水域,采取投放呋农丹的方式毒杀候鸟,并四次将毒死的候鸟用蛇皮袋装好运至尧山圩坝外沙场,且电话联系张艳湖(已判刑)予以运输。1、2010年1月初的一天,经汪换明提议,被告人汪普见与金正海、汪宇欢等人一起商议到鄱阳湖用农药捕杀候鸟。之后,汪换明驾驶渔船载汪普见、金正海、汪宇欢到双港镇尧山圩堤对面的汉池湖,四人将事先从汪普奎处购买的三小包呋农丹撒向湖边的浅水域,以毒死夜间到湖边栖息觅食的候鸟。次日早上,被告人汪普见等四人在投放呋农丹的水域,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在不知车上装有野生候鸟的情况下予以运输。2、在投放呋农丹后的第三天早上,被告人汪普见等四人再次来到撒了呋农丹的汉池湖,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运输。3、2010年1月27日上午,经汪普奎介绍,金正海到上饶中天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吴和春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大袋呋农丹(重约20斤)。被告人汪普见伙同金正海、汪宇欢乘坐汪换明的渔船载来到汉池湖投放呋农丹。次日早上五时许,四人寻得毒死的候鸟若干,并电话联系张艳湖运至汪宇欢家中,张艳湖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运输金正海、汪宇欢等四人将上述候鸟运回汪宇欢家中后,分别出售给当地村民汪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4、2010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汪普见伙同金正海、汪宇欢乘坐汪换明的渔船载来到撒了呋农丹的汉池湖,四人共寻得毒死的候鸟25只,并电话联系张艳湖予以运输,张艳湖在知道车上装有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予以运输。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25只候鸟中,15只为小天鹅,2只为白额雁,8只为鸿雁,其中小天鹅与白额雁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汪普见的供述,证明其与金正海、汪换明、汪宇欢等人在2010年腊月的时间就曾一起商量去抓些天鹅和雁去卖,过了几天,金正海就去搞了几包药鸟的药,拿到药后几人就去了汪换明的船上到了一个叫汉池湖的地方下药,第二天早上几人就去拣那些被药死的天鹅和大雁,把天鹅和大雁装到纺织袋以后,汪宇欢就打电话联系了张艳湖的出租车,让张艳湖开着出租车到双港镇的尧山村坝上的消声将这些天鹅和大雁运到汪家村去。在四人将天鹅和大雁从船上抬到出租车上后,张艳湖将车开到尧山的堤坝上准备去莲湖汪家村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车上有天鹅大概10只左右,雁少一点,有几只。2、同案犯金正海的供述,证明2010年1月初经汪换明提议,其与汪普见、汪换明一同到汪普葵家中买了3小包呋农丹,随后四人乘坐汪换明的渔船到了尧山圩坝对面的湖里投放,次日早上捡到1只天鹅、2只大雁,第三天捡了6只野鸭,运上岸后均联系张艳湖以50元运费运到了汪宇欢家中。1月27日,其到鄱阳县汽车站附近的农资市场花150元买了一大包呋农丹后一起到湖边下药,次日早上弄到了5只天鹅、2只大雁,同样联系张艳湖以80元的价格运到汪宇欢家中。1月29日早上弄到了天鹅15只、大雁8只、小雁2只,运至尧山圩坝附近被公安查获。候鸟都是死体,以不同的价格卖给当地一些人吃,除掉运费等开支后四人均分,每人分得700元钱。其知道天鹅和大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张艳湖前三次不知情,第四次其告诉张艳湖是野鸭。3、同案犯张艳湖的供述,证明其驾驶赣E×××××号捷达车先后帮汪宇欢等人装运了四次野生动物,每次都是用封口的袋子装的。分别是2010年年初的一天中午及次日上午10点多钟,以及1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1月29日上午9点多钟,前三次运费为80元,最后一次运费为50元,均是运到汪宇欢家中,前三次其不清楚袋子里装的东西,第四次金正海等人告知其系野鸭,其知道野鸭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同案犯汪宇欢的供述,证明经汪换明提议,2010年1月初其四人从汪普葵处购买了三小包呋农丹乘坐汪换明的船到汉池湖中投放,但未搞到候鸟,之后1月27日又从鄱阳县城买来呋农丹投放,第一次捡了4、5只天鹅,最后一次捡了15只。张艳湖共接过汪宇欢等人三次,车费一次是80元,两次是50元,最后一次其告诉张艳湖说是几只野鸭子。野生动物都是死体,原本打算过年吃,是放在其家中的,后朋友汪某、杨某看见就都搞了一两只吃,钱当场就分掉了。5、同案犯汪换明的供述,证明经汪普见提议,汪宇欢、金正海二人从鄱阳镇买了呋农丹,1月27日下午其驾驶自家渔船带上金正海等三人一起到双港镇聂家村附近的鄱阳湖区将农药撒在湖边水面上,次日早上捡了4只天鹅,4、5只雁,运至湖边沙场处,不知是汪宇欢还是金正海叫了一辆出租车,两人将天鹅和雁运回家中。29日早上又捡了15只天鹅、10只雁,同样联系了张艳湖来运,开至不远的公路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几人将这些天鹅和雁放在汪普见家里,由汪宇欢、金正海联系人出售,四人每人分得700元钱。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其从汪宇欢手中以600元的价格买了2只天鹅。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从金正海手中买了1只天鹅,5只野鸭,天鹅花了700元,野鸭共花了400元。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克夫汪宇欢于2010年1月28日及29日早上两次跟其说到湖里去弄些天鹅,是和金正海、汪换明、汪普见四人合伙,用汪换明的船过河。9、证人吴和春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金正海在其公司购买了1大包呋农丹,价格为150元,是汪普葵介绍来的。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环境情况。11、物证照片、鄱到公安避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船只、捷达出租车及1月29日查获的被毒杀的天鹅、大雁等情况。12、记账单,证明金正海等人出售野生动物的账目情况。13、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明2010年1月29日查获的25只候鸟中,15只为小天鹅,8只为鸿雁,2只为白额雁,其中小天鹅与白额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前科,系抓获归案。15、(2010)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2010)鄱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汪换明、金正海、汪宇欢、张艳湖等人已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普见伙同他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15只、白额雁2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普见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普见并非犯意提起者,且在具体猎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普见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被告人汪普见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普见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琼梅

代理

审判员  章雅婷

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英玢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