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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00号

王维物与黄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物,黄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物,证件号码450621197204160074。被执行人黄梅,1972-4-16,证件号码450621197204160074。王维物与黄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4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维物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维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维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