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薛斌。
被执行人:李晓峰。
被执行人:李正荣。
被执行人:许永勤。本院在执行薛斌与李晓峰、李正荣、许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峰、李正荣、许永勤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1971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