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624执869号被拘留人:赵国华公民身份号码:×××0412本院在执行俞晓操与赵国华(2016)浙0624执8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国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