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444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李洪海,主任。被执行人周国林。被执行人张福琴。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国林、张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8559.6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林、张福琴无大额度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周国林抵押房产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鸣辉
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