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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601��

胡勋学与邵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勋学,邵松柏,胡勋学,邵松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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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601号原告胡勋学,男,汉族,1936年8月2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松柏,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黄州区。

原告胡勋学诉被告邵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勋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松柏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既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邵松柏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日,被告邵松柏向原告胡勋学出具一份借条,注明,今借到胡勋学现金24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一个月,借款人邵松柏。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找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邵松柏向原告胡勋学借款,事实清楚,有其出具借条佐证,原告主张由被告邵松柏偿还借款2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邵松柏偿还原告胡勋学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本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4900元由被告邵松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靖红涛二○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