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69号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尚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尚某某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3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某某于2016年8月3日一次性赔偿尚某某人民币70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现申请人请求谷城县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汉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