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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特124号

申请人孙爱英与胡占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英,胡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124号申请人孙爱英,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胡占刚,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爱英与胡占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查明,2016年7月5日申请人胡占刚雇佣申请人孙爱英在杭锦旗塔然高勒村亚希力图村做十个全覆盖工程,胡占刚尚欠孙爱英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未给付。于2016年8月16日经杭锦旗塔然高勒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孙爱英与胡占刚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所欠申请人雇佣期间的工资3700元整;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雇佣关系解除;

三、此事一次性解决,申请人再不得因雇佣期间的工资相互纠缠。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爱英与胡占刚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格改日乐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