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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074号

赵××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3074号原告赵。被告郭。

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系丧偶、被告系离异),再婚时原告子女已成人,被告子女随其前夫生活。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未完全尽到作为妻子应承担的家庭责任,且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无法正常沟通,多年来我一直在煎熬中度日,心理压力极大。被告的种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绝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具备了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来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们之间没有大矛盾,只是我与原告系再婚,原告孩子现在青春期,有叛逆心理,与我们无法沟通,但是为了原告,我还是能容忍的。原告照顾母亲,不让我管,并不是我不想管。我进原告家门的时候,老少三代在一起,我曾告诉原告要珍惜婚姻,原告也认可我的观点。我很珍惜这个家,我与原告苦的时候都走过来了,现在我们都已经退休了,条件也好了,我希望与原告在一起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9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矛盾及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好好过日子。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小家庭关系的安定祥和牵涉到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十余年间,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是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故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告应给予双方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这次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努力改正自身不足,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訾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智慧

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