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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406号

周清与赵希涛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清,赵希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周清。

被执行人:赵希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清与被执行人赵希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希涛名下银行存款11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