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周清。
被执行人:赵希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清与被执行人赵希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希涛名下银行存款11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