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5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男,1995年5月27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陈健使用陈伟强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石城县琴江镇映山红酒店房间。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陈健从一名绰号“权子”(身份信息不祥,在逃)的男子手中购买了3000元的冰毒,并将购买的冰毒全部带至映山红酒店房间。2016年2月22日晚上至2016年2月23日凌晨,陈健伙同陈锦、陈伟强、黄志林在该房间吸食上述冰毒后被石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查扣剩余冰毒25.55克。经提取陈健、陈锦、陈伟强、黄志林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4人均呈检验前吸食过冰毒的阳性反应。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扣的剩余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伟强、陈锦、黄志林、温丽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扣押的疑似冰毒及吸毒工具等物品清单,疑似冰毒检查笔录,陈锦等4人的尿样提取及检测笔录,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报告,映山红酒店住客账单,办案民警出具的陈健等人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55克,又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力生
审 判 员 赖红彦
代理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