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7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负责人罗方科。被告孙方敏,男,1981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星明村*组。被告莫慧玲,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星明村*组。被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陆川县玉柴工程机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汉阳。被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洞井镇和平村74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罗富升。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孙方敏、莫慧玲、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孙方敏、被告莫慧玲、被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董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