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89号原告史振娟。被告李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史振娟诉被告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浩 关注公众号“”
原告史振娟诉被告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89号原告史振娟。被告李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史振娟诉被告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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