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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289号

原告史振娟诉被告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振娟,李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89号原告史振娟。被告李国英。本院受理原告史振娟诉被告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