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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97号

张子清与史向东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子清,史向东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苗玉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原告张子清妻子)被执行人史向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子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