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085号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朝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佼,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84元,由原告湖北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