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执25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林龙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林龙中,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418号。

负责人:朱卫兴,行长。

被执行人:林龙中,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石祥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东方公证处(2016)浙杭东证经字第58872号执行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林龙中、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在(2016)浙0105执25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龙中、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153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