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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执恢99号之一

杨学明与田治国、田彦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明,田治国,田彦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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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21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学明,男,生于1978年7月6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田治国,男,生于1976年4月26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田彦录,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明与被执行人田治国、田彦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田治国的家人私下达成协议,本案执行款由田治国家人代为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意见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龙

审 判 员  梁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朱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