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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724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与任帅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任帅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24号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

负责人:任明池,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村一组组长。被告任帅令,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与被告任帅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一组负担。

审判员  聂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