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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458号

黄春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458号罪犯黄春燕,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01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黄春燕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燕,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春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