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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4号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利英、罗孔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利英,罗孔鹏,车志雄,高丽,张文林,吴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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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4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3XXXX,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汇景园。委托代理人乔瑞彬,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汇景园。被执行人贺利英,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罗孔鹏,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车志雄,公民身份证号码:×××,男,个体。被执行人高丽,公民���份证号码:×××,女,个体。被执行人张文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个体。被执行人吴红,公民身份证号码:×××,女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林、罗孔鹏、贺利英、车志雄、高丽、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