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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472号之一

杨璐诉毛文清、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璐,毛文清,周玉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璐。被执行人毛文清。被执行人周玉荣。杨璐诉毛文清、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文清、周玉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毛文清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一套,2016年8月2日,竞买人韩彦彦以2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文清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

二、将金水区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过户至买受人韩彦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