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璐。被执行人毛文清。被执行人周玉荣。杨璐诉毛文清、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文清、周玉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毛文清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一套,2016年8月2日,竞买人韩彦彦以2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文清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
二、将金水区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过户至买受人韩彦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