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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369号

徐学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学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369号罪犯徐学喜,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塔门监狱四监区服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静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学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0元(累计缴纳33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徐学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学喜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记功4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监督岗、2015年下半年监督岗,包夹危安犯分关8个月。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学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徐学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