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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初616号

杨书友与程政、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书友,程政,陈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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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初616号

原告:杨书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男,系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政。

被告:陈琼。

原告杨书友诉被告程政、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杨书友负担。

审 判 长  胡 菲

审 判 员  廖晓文

代理

审判员  殷励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