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初616号
原告:杨书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男,系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政。
被告:陈琼。
原告杨书友诉被告程政、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杨书友负担。
审 判 长 胡 菲
审 判 员 廖晓文
代理
审判员 殷励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