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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1013号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晓瑛、任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晓瑛,任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013号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东。被告姚晓瑛,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任辉,男,汉族,住蓬安县相如镇政府街264号龙泉花园小区*栋*单元*楼*号,系被告姚晓瑛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晓瑛、任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