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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执464-1号

关于张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书立、张宏亮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雅,苏书立,张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8执464-1号申请人张雅,男,生于1978年7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郭滩街解放路***号。被执行人苏书立,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遂王村**组。被执行人张宏亮,男,生于1951年6月27日,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郭滩村张庄**组**号。申请人张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书立、张宏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一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书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雅借款50000元;被告张宏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苏书立、张宏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雅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书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宏亮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张宏亮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滩信用社开设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亮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滩信用社开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