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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73号

1273王志慧申请杨凤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慧,杨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慧,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杨凤艳,地址巴林左旗。王志慧与杨凤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72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凤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志慧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75万,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凤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凤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凤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振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