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1532号

俞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2号罪犯俞龙,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18200元。于2010年4月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龙自减刑以来,曾因与他犯争吵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0.2分。本次减刑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