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陈晓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8日。原告蒋业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8日。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3日。被告冯世和,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7日。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晓松、蒋业辉诉被告张德辉、冯世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松、蒋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陈晓松、蒋业辉负担。
审 判 长 何 杰
审 判 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