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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451号

俞亚峰与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亚峰,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俞亚峰。被执行人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俞亚峰与被执行人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俞亚峰交付经验收合格位于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的龙游阁小区A号楼205室。

二、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俞亚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交付时止,按本金2738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经验收合同的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咯龙游阁小区A号楼205室,并按本金2738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3年1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540元,执行费174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如皋市磨头镇龙游阁小区尚未竣工验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要求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经验收合格的位于如皋市磨头镇龙游阁小区A号楼205室暂无法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在如皋市规划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如皋市磨头镇龙游阁小区B幢106号商铺,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