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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1410号

韩富强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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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1410号罪犯韩富强,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天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富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8月8日减刑十个月,2014年11月4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韩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2016年1月20日获得劳动能手称号,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定量考核累计积分14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富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富强减去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9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文 新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