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210号申请人张某1,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张某2,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张某3,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1诉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1于20l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金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