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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1210号

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210号申请人张某1,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住本村。被申请人张某2,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张某3,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1诉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1于20l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金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张某3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