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新,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瑞兵,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美春,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朱国新与被执行人王瑞兵、黄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瑞兵、黄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兵、黄美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