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6288号

孙鹤与朱斌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鹤,朱斌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88号原告孙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斌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43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鹤与被告朱斌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鹤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朱斌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鹤撤回对二被告朱斌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焕波

审 判 员  李培凤

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