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20号申请人黄波,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蔡帮明,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黄波与被申请人蔡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6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帮明持有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股份(注册资本12000000元,蔡帮明出资5880000元)。担保人李永涛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镇X路X号X幢X房屋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帮明持有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股份(注册资本12000000元,蔡帮明出资588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永涛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镇X路X号X幢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