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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512号之九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郭霞、张静友、其其格玛、张军、查娜、石家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宇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512号之九解除保全

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在成,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双虎,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

申请人:石家宇,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锦公安局职工。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郭霞、张静友、其其格玛、张军、查娜、石家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内0625民初512-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石家宇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玉履行了本案全部的还款义务,故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石家宇个人工资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位于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976元,由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燕飞达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