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109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江东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方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晨,该分社职工。
被告:余文开。本院在审理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江东分社与被告余文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