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抗19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张志安,男,土家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诉人(一审原告):喻正菊,女,土家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郑克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张志安、喻正菊与被申诉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38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四分院民监[2016]5084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咏梅
代理
审判员 万华瑜
代理
审判员 王东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