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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964号

柳岩与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柳岩,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6964号原告柳岩。委托代理人陈婉夏,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继新,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负责人彭伯周,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庆,1951年10月22日,系沈阳市金皇后医疗美容门诊部经理。

原告柳岩诉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郭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岩的委托代理人陈婉夏、杨继新,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同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岩诉称,原告目前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主持人,2014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网页同时附有被告的服务热线、在线咨询、微信二维码及其他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链接,另原告于2016年3月得知被告在其微信号“沈阳金皇后整形美容”中,也使用了原告的多幅肖像用作被告推送的文章配图进行商业宣传,这使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对其肖像、名誉均造成及其严重的侵害,原告系主持人、演员,曾主持《音乐风云榜》、《每日我最大》以及辽宁卫视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等综艺节目,曾出演《画壁》、《嫁个100分男人》、《岳母的幸福生活》、《屌丝男士》、《煎饼侠》等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法国DCE植物护肤品、花印卸妆水等诸多知名产品的代言人,曾获“最具网络影响力的电视主持人”“年度最具潜力主持人”等演艺奖项。据此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用原告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所处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原告因此蒙受了诸多误解,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从2014年10月开始在网页上发现使用原告肖像,2016年3月发现被告在微信公众帐号上发现使用原告肖像,截止至目前原告发现网页及微信公众帐号已经将原告的图片删除。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无票据);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原告本人签字,并且本次起诉是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经我公司核实,原告所述的网页中并无原告的多幅肖像作为我公司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另原告所述在微信号为“沈阳金皇后整形美容”中发现的多幅带有原告照片的推送文章进行商业宣传,经我公司核实,该微信号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数额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岩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8626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内有题目为《别不承认对比图告诉你哪些明星开了眼角》的文章使用了原告柳岩的两张照片作为插图,该文最后载有“本文转自网易女人”,该网站另有题目为《2013整容新标准:甄嬛眼尹恩惠鼻周迅下巴舒淇嘴》的文章使用了原告柳岩的两张照片作为插图,网站载明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且有各类整形美容项目宣传,另,工信部网站查询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同时,原告柳岩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7069号《公证书》。经公证,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所在网页内有题目为《﹤少帅﹥柳岩穿旗袍美哭了从网红修炼成女神》的文章使用了原告柳岩的七张照片作为插图,该公众号的二维码一栏处载明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且有各类整形美容项目宣传。本案所涉及的转载,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转载系经过同意,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就转载内容进行过审核。另查明,现原告柳岩认为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照片出现在与整形相关的宣传文章中,故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庭审中,原告柳岩未就其经济损失情况提供证据,亦未提交公证费发票,同时认可截止至目前网页及被告微信公众号已经将原告的图片删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柳岩个人简介、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查询单,涉案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故被告对上述网站负有管理义务,并需对网站中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案网站网页中载有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名称,下方载有地址,且网站中的大部分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故本院能够认定被告为相应广告的广告主,其亦应就其中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柳岩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网站内题为《别不承认对比图告诉你哪些明星开了眼角》及《2013整容新标准:甄嬛眼尹恩惠鼻周迅下巴舒淇嘴》的文章,另外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所在网页内有题为《﹤少帅﹥柳岩穿旗袍美哭了从网红修炼成女神》的文章内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从网页内容看,该网站及微信公众账号属于被告介绍宣传该公司经营项目的网站。被告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原告整容的报道应认定为具有宣传该公司经营项目的目的,虽然该报道不会带给被告直接的经济收益,但鉴于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关于整容的报道必然会导致该公司网站浏览量的增加,继而加大了被告在其经营项目上获取交易成功的机会。故,本院认定被告刊登原告柳岩整形报道的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管理的网站内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照片,且相关文章涉及原告整容一事,上述使用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进行过整容,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时间及可能的获利情况,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000元。原告作为国内知名的演艺明星,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知晓,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作为专业整形医疗单位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且配以与其业务有关的内容,客观上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为补偿及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000元。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因被告已经将涉案的图片删除,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仍存在侵权的相关证据,另外,本院已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为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5,000元,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对其该项主张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柳岩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柳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金皇后美容有限公司承担300元,原告柳岩承担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杨凯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