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235号罪犯余必友,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青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必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04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余必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必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必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必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7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