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5刑初50号被告人邹某甲,个体户。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0年11月9日被本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抚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4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7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31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杨乐安,乐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系被告人邹小平的表兄。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杨乐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中下旬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已判刑)为谋取非法��益,先后多次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乐安县鳌溪镇某巷31号刘某甲(已判刑)家、乐安高速路口附近熊某甲(已判刑)经营的养猪场开设赌场,雇佣了曾某甲、董某(二人已判刑)在赌场上工作。赌场上以“三十二张”的赌法,利用扑克牌或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场人数从十余人至三十余人不等。邹某乙、邹某甲在赌场上根据参赌人员赢利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头,至4月28日案发时共抽头渔利约18万元。2015年3月10日左右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在乐安县乐安大道财苑宾馆餐饮部三楼、乐安县经适房附近一民房、乐安县商贸城一民房开设赌场,雇用了陈某、曾某乙(二人已判刑)在赌场上工作,提供赌具、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比点大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扑克牌、骰子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邹某乙、董某、陈某、曾某乙、张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自愿认罪。被告人邹某甲的辩护人杨乐安提出,1、被告人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3、被告人邹某甲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中下旬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乐安县鳌溪镇某巷31号刘某甲(已判刑)家中、乐安高速路口附近熊某甲(已判刑)经营的养猪场开设赌场,同时雇佣了曾某甲、董某(二人已判刑)在赌场上工作。赌场上以“三十二张”的赌法,利用扑克牌或���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场人数从十余人至三十余人不等。邹某乙和邹某甲在赌场上根据参赌人员赢利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头,至案发时共抽头渔利约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退缴非法所得4万元、邹某乙退缴非法所得1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和邹某乙分别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乐安县鳌溪镇某巷31号的刘某甲家中、离乐安县县城高速路口附近三、四百米远的一个养猪场内的棚子里开设过赌场。开设赌场的时间是从2014年1月中下旬开始,一直开到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来抓赌为止。这三个月当中赌场并不是每天都开,真正开起来的天数在40天左右,这40天左右当中也不是每次都���满一下午的时间,赌场能从当日下午一、二点开到当日下午四、五点结束的有15次左右。“香韵茗茶”茶楼是董某开的,因没什么生意,平时大门都是关的。他和邹某乙就非法把茶楼用于开赌场了。在“香韵茗茶”茶楼是从2014年1月中下旬的样子开始开的,一直开到2014年3月中旬的样子,赌场开起来的天数在二十五天左右。每次他们去茶楼赌博时,就会问董某拿钥匙,也没跟董某说是正常打牌还是赌博。赌场结束时,他和邹某乙就付董某场地费,和以前打牌喝茶的场地费一样,一次几十元左右。离开“香韵茗茶”茶楼后,他和邹某乙把赌场转移到了乐安县鳌溪镇某巷31号的刘某甲家中,之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就是在刘某甲家中和养猪场二个地方来回转。这一个多月中,在刘某甲家中开了大概十次左右,刘某甲家是邹某乙联系的,由于刘某甲是邹某乙的亲戚,所以不管每次是否开满一个下午,都是按400元一天付好处费给她,一共付了5000元好处费给刘某甲,钱是由邹某乙交到刘某甲手上。在养猪场开了大概三、四次,养猪场是他联系的,养猪场也是按400元一天付的好处费,那名房东中年男子总共得了一千多元,是由他给的钱。刘某甲和养猪场的中年男子是知道他们开赌场的,因为刘某甲和养猪场的中年男子当时都在现场。刘某甲除了提供场地外,还帮买菜、做饭给赌场上的人吃,有时还帮着放哨。养猪场的中年男子就只是提供场地,他自己不参赌但会站在旁边看赌博。他和邹某乙开的赌场是用扑克牌或骨牌,以一种叫“32张”的方式用开庄、押钱比点子大小的方法进行赌博。赌博用的扑克牌、骨牌和骰子是他和邹某乙一起买的。赌场上有赌场老板、赌场工作人员、提供赌博场地的房东、参赌人员、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乐安县称这种人为“放水的”)、看赌博的等几类人。赌场上最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少的时候也有十几、二十几个人。赌场上的人大部分是乐安县本地人,有时也有南昌人过来赌。在“香韵茗茶”茶楼开赌场期间正值正月,他和邹某乙都比较空闲,所以就是他们自己收取抽头钱,收到的抽头钱放在一只棕色的皮挎包里,后来赌场转移到刘某甲家中和养猪场后才雇佣了两个人在赌场做事,一个是邹某乙找来做事的董某,负责收场子上的抽头钱,大概是在2014年4月中下旬来的,一共做了5天,每天500元,邹某乙总共发了2500元工资给董某。另一个是临时被他叫来帮了���天忙的曾某甲,曾某甲来赌场做事的具体日子他记不清了,大概是2014年四月份的样子。他叫曾某甲帮买过赌场上吃的菜,帮收过一次赌场的抽头钱。曾某甲的工资是他付的,共支付了800元工资。赌场上开庄至少开1000元的庄,押钱至少押100元,玩的大的时候个人输赢能有几万块。坐庄的人如果赢钱封庄至少要付300元抽头,如果封庄时赢到的钱多,最高要给600元。闲家每押一次钱,如果赢了就按2000元至10000元付100元抽头,10000元至20000元收200元,20000元以上收400元,30000元以上收600元。每次赌场结束后,他们都会清点当天的抽头渔利数目,然后再把这笔钱分掉。抽头的钱他得20%左右,邹某乙拿剩下的80%左右。他从赌场上累计获利三四万左右;邹某乙得了十五万左右的非法利润。2、同案犯邹某乙的供述,证实内容与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3、同案犯董某的供述,证实赌场是邹某乙和邹某甲合伙开的,直接雇佣他的人是邹某乙,他只负责在赌场上收取抽头的钱,总共做了5天事,邹某乙给他500元一天的好处费,他共得到2500元。赌场上的工作人员还有邹某甲叫来做事的曾某甲。他做事的那5天,曾看到过曾某甲来过赌场二次,看到曾某甲在赌场上收过一次钱,时间大概是在2014年4月28日抓赌之前的3、4天,是在哪个位置的赌场,他现在不记得了。除此之外,曾某甲是否还负责什么其他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工作的5天当中,他能明确记得的是2014年4月27日、28日是在乐安县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那个赌场做事,剩余的3天大概是在4月20日前后,在乐安县高速路收费站附近的养猪场内的赌场做事。2014年1月中下旬至3月中下旬,邹某乙、邹某甲在他的茶楼里玩了二十几天。他不知道邹某乙他们是在他茶楼里开赌场,当时邹某乙、邹某甲跟他说,在他茶楼打打牌,他就把钥匙给了邹某乙他们。他收取的费用也是按正常的场地费收取,一个包厢玩半天收50元。有时邹某乙他们连续玩几天,有时隔上好几天才玩一次,他总共收了1200元左右。他在赌场工作的那5天,看到赌场上是用骨牌或扑克牌以一种叫“32张”的玩法,开庄、下注比牌面点子大小定输赢的方式赌博。赌博用的骨牌、扑克牌和骰子,他看到是邹某乙或邹某甲带过来的。赌场上每天有二十来个人,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抓赌的那天,赌场上的人是他见过最多的,有将近30个人,也是玩的最大的一次。每次赌博都是从当日下午一二���开始,赌到当日下午四五点结束。赌场上开庄至少开1000元的庄,押钱至少押100元,玩的大的时候个人输赢能有几万块。坐庄的人如果赢钱封庄至少要付300元抽头,如果封庄时赢到的钱多,最高要给600元。闲家每押一次钱,如果赢了就按2000元至10000元付100元抽头,10000元至20000元收200元,20000元以上收400元,30000元以上收600元。每次收到的抽头钱邹某乙都让他装到一个棕色的皮挎包里,事后再把挎包交给邹某乙或邹某甲。他不知道每次赌场结束后能收到多少钱,挎包里的钱都是由邹某乙、邹某甲清点。4、同案犯曾某甲的供述,证实赌场是邹某乙和邹某甲合伙开的,直接雇佣他的人是邹某甲。他去过邹某乙、邹某甲开设的赌场三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4月25日下午二三点的样子,这次他只是替邹某甲开车,把邹某甲送到乐安县高速路口附近的养猪场里面的赌场,接着又开车送邹某甲离开赌场,这次他也没领好处费,纯粹是帮朋友忙。第二次是在2014年4月26日下午约二三点的样子,他开车送邹某甲到赌场,这次是到养猪场还是某巷31号,他记不太清楚,反正是这二个地方中的一个。邹某乙、邹某甲因生意上有事就先走了,邹某甲走之前让他帮着董某收赌场上的抽头钱,他得了500元好处费。第三次就是2014年4月28日下午2点左右,邹某甲说今天赌场上来了近30号人,之前买的菜不够吃,让他买点菜送到某巷31号的赌场去,他得了300元好处费,自己也参赌了。赌场上的工作人员还有董某,听董某自己说是2014年4月20日左右被邹某乙叫来赌场做事的。2014年4月26日、28日他去赌场的这二次看到过董某在赌场收钱。曾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5、同案犯钱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她去过邹某乙和邹某甲分别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乐安县鳌溪镇某巷31号的刘某甲家中、乐安县高速路口附近的养猪场里的铁皮房子西边房间内开设的赌场。2013年9、10月份她在董某开的“香韵茗茶”茶楼当服务员,由于茶楼生意不好就关门了。2014年2月底她听董某说有人在茶楼打牌,她就到茶楼去看,结果看到有人在茶楼玩32张赌博,去了几次就知道赌场的老板是邹某乙和邹某甲。从2014年2月底发现有人赌博到2014年3月19日左右她最后一次去茶楼,她总共去过五六次茶楼,这五六次都是听说有人赌她才去的,茶楼也不是每天都开赌场,她去过的这五六次都没看到董某在场,听说赌场开在茶楼期间付给董某的就是正常的场地费,一次50元。2014年4月初,她听说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开到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去了,她也跟着去了。这之后,赌场在某巷31号和养猪场来回搬,她总共去过某巷31号的赌场四五次,这四五次刘某甲都在家里,负责给场子里的人做饭。去过养猪场的赌场二三次,具体时间她不记得,她能明确的时间就是2014年4月26日赌场是在养猪场,27日和28日赌场是在某巷31号。她知道的赌场工作人员就是董某、曾某甲。她看到过董某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的赌场上收了二次抽头钱,看到曾某乙收了一次抽头钱,具体的时间和位置她记不清。钱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6���同案犯龚某甲的供述,证实她知道邹某乙和邹某甲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和乐安县某巷31号的民房内开过赌场。她会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也会参赌。2014年3月初的样子,她去过位于茶楼的赌场二三次,之后在4月份去过位于某巷31号的赌场二三次。龚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7、同案犯元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她去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香韵茗茶”茶楼的赌场有四五次。第一次去是2014年2月中旬,最后一次去茶楼的赌场是2014年3月初的样子。到了2014年3月下旬,她听说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开到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去了。这之后,赌场在某巷31号和养猪场来回搬。她去某巷31号的赌场三四次,大概是在2014年4月初至4月中旬的样子去过一二次,2014年4月27日和28日分别去过一次。养猪场的赌场去过三四次,大概是在2014年4月上旬至4月下旬。元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8、同案犯梁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她第一次去邹某乙和邹某甲开的赌场是在2014年3月初,当时赌场是开在“香韵茗茶”茶楼,茶楼的赌场她去过二三次,最后一次去茶楼的赌场是在2014年3月中旬的样子,具体日子不记得了。3月下旬,她听说邹某乙、邹某甲的赌场开到某巷31��刘某甲家中去了,她也跟着去了,刘某甲除了提供场地外,还要为赌场做饭、开门、通风报信。之后赌场在某巷31号和养猪场来回搬,她去过开在某巷31号的赌场四五次,去过养猪场的赌场一次,每次都是事先打听到在开赌场才去的。去某巷的这四五次中,她记得清楚的时间就是2014年4月27日和28日这二次,其它场次的时间记不清。去养猪场的赌场那次大概是在2014年4月中旬左右。梁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9、同案犯毛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他去过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乐安县某巷31号的赌场二次,去过开在乐安县高速路口附近的养猪场的赌场二次。他能记得第一次去养猪场的赌场是在2014年4月22日左右,最后一次是2014年4月28日在某巷31号民房内的赌场。毛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0、同案犯钱某的供述,证实他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他到过邹某乙和邹某甲在乐安县某巷31号民房的赌场三次,分别是2014年4月21日左右、25日左右和28日。某巷31号民房的房东是刘某甲,主要负责给场子里的做饭。钱某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1、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贷。她最早去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在“香韵茗茶”茶楼里的赌场是在2014年正月初四,一直到2014年3月底的样子,茶楼每次开赌场她几乎都到过,总共去了二十次左右。到了2014年3月底、4月初的样子,赌场从茶楼搬到了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之后就在刘某甲家和养猪场二个地方来回转。她到过刘某甲家中的赌场七八次,到过养猪场的赌场三四次。她所到过的次数,基本上就是赌场开过的次数,她几乎每次都去了。李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2、同案犯曾某丙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她第一次到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的赌场是2014年1月20日,去过这个茶楼的赌场12次。这个茶楼的赌场一直开到2014年3月中旬的样子,之后就转移到某巷31号继续开。搬到某巷31号开了几天后,邹某乙和邹某甲又将赌场转移到乐安县高速路口附近的一个养猪场内的铁皮房子西面房间内。再之后,赌场就在养猪场和某巷31号这二个地方来回转,一直开到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来抓赌为止。这个赌场开在养猪场和某巷31号期间,她去过十次左右,十次中有二三次是在养猪场的赌场。曾某丙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3、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她第一次到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的赌场是2014年农历新年左右,最后一次去茶楼的赌场是在2014年元宵节左右,茶楼的赌场她一共去过三四次。2014年3月底左右,赌场搬到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她一共去过二次。养猪场的赌场她一次也没去过,只是听赌场上的人讲在那里也开过。黄某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4、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的赌场放高利贷。她第一次到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乐安县经贸商城内的“香韵茗茶”茶楼的赌场是2014年2月中旬左右,当时赌场已经开起来了,最后一次去茶楼的赌场是在2014年3月初,茶楼的赌场她一共去过五六次。2014年3月底左右,赌场搬到某巷31号刘某甲家中,她一共去过三四次,具体的时间她只记得4月27日和28日,还有一二次是什么时候去的她不记得。养猪场的赌场她一次也没去过,只是听赌场上的人讲在那里也开过。黄某甲供述的赌场上的赌法、谁提供的赌具、赌场上如何抽头渔利、赌场上参赌人数、赌场上的工作人员等内容与董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5、证人曾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的一天,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香韵茗茶”茶楼的赌场上以月息1分向元某甲借了7万元用于赌博,并当元某甲的面把这7万元全部用于赌博。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她以日息2分向钱某甲借了7万元到邹某乙和邹某甲开的赌场里赌博。2014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在某巷31号民房的赌场上,以日息2分向钱某借了1万元,她当钱某的面把这1万元全部用于赌博。2014年4月24日,她在邹某乙和邹某甲开设的赌场上向曾某丙借了44000元,预付了曾某丙3500元利息,并当曾某丙的面把这些钱全部用于赌博。1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她到过邹某乙和邹某甲开在养猪场的赌场赌过一次,还到某巷刘某甲家的赌场三次。另外听说在香韵茗茶茶楼也开过。她知道董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收抽头渔利。2014年4月27日,她在某巷刘某甲家赌博时向黄某甲借了10000元用于赌博,当天她就把钱还给黄某甲,并付了100元利息。17、抚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4月29日,抚州市公安局从邹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扣押骨牌一副、扑克两副、骰子四个、无主赌资820565.6元,从钱某��处扣押赌资1500元及记账纸三页,从梁某甲处扣押赌资3600元及账本一本,从元某甲处扣押赌资19200元、账本一本及手机一部,从毛某甲处扣押赌资2100元及手机一部,从钱某处扣押赌资815元及手机一部,从李某甲处扣押赌资2916元及手机一部,从曾某丙处扣押赌资4200元及账本一本,从黄某处扣押欠条六张,从黄某甲处扣押赌资52780元及手机一部。18、政府非税收入现金专用进账单,证实现场缴获无主赌资820565.6元已入账,被告人邹某甲退缴4万元,邹某乙退缴14万元、刘某甲退缴5000元、熊某甲退缴1600元、曾某甲退缴36000元、董某退缴2500元、毛某甲退缴5万元、钱某甲退缴5万元、梁某甲退缴3万元、元某甲退缴5万元、钱某退缴5万元、李某甲退缴2万元、曾某丙退缴4万元、黄某退缴5万元、黄某甲退缴4万元。19、现���照片及书证、物证照片,证实三个不同地点赌场的情况及账本、欠条、赌具照片。2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进账单,证实2014年4月28日下午在乐安县鳌溪镇胡家巷(某巷)31号参与赌博的邹某丙、邱某、曾某丁等人被抚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21、起诉意见书、(2015)乐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邹某乙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决情况。
二、2015年3月10日左右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在乐安县乐安大道财苑宾馆餐饮部三楼、乐安县经适房附近一民房、乐安县商贸城一民房开设赌场,且雇用了陈某、曾某乙(二人已判刑)在赌场上工作,并提供赌具。赌场上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告人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邹某甲主动向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邹某甲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得出的评估意见为邹某甲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环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0日左右,他分别在乐安县商贸城里、乐安县经济适用房里及乐安县财苑宾馆内开设赌场,大约开了七八天时间,赌场的赌具由他提供,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比点大小的方式赌博,大家围着一张桌子,有四个做正方的,其他人就在旁边压钱,旁边压钱的最少押50元,庄家最小开500元起庄,如果庄家倒了,就可以开1000元的庄,如果庄家开的1000元的庄又倒了,那庄家可以继续开1500元的庄,但只能接三庄,如果三庄都倒了,那下家又继续接着开庄。如果庄家封庄,他就从中抽取5%的渔利,如果倒庄他就不收钱,赌场上没有固定人员收抽头渔利,有时在旁边压钱的人会帮他收好,散场后他就会去拿钱。赌场上抽头的钱除了开销,也就剩下2000元左右,但这些钱他也全部拿到赌场上赌博,不记得这次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多少。赌场上他雇佣了曾某乙,每天三四百元工资。陈某是一个外号叫“亮亮”的人雇请的,每天二三百元工资。曾某乙和陈某主要是负责望风,他从抽头渔利中给赌场工作人员发工资。乐安财苑宾馆的赌场是他开的房间,但只给房费,其他两个地方是赌博的人联系好告诉他,如果在人家家里赌的时间久就给四五百,���果时间短就给300元。2、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从2015年3月初开始,他被一个叫“亮亮”的朋友叫去为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望风,该赌场在三个地方开过,即乐安县财苑宾馆、乐安经济适用房附近一民房、乐安县商贸城一民房。赌场不是每天都开设的,他为该赌场工作了8天,每天报酬200元。和他一起望风的还有曾某乙,曾某乙是邹某甲请来的。他们二人于2015年3月19日在赌场望风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他被扣了190元及无主赌资232600元。他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望风时,邹某甲每次都会在赌场上。3、同案犯曾某乙的供述,证实从2015年3月12日左右开始,他被姐夫邹某甲请去为其开设的赌场望风,该赌场有三个点,即乐安县财苑宾馆餐饮部三楼、乐安县经济适用房附近一民房、乐安县商贸城一民房。该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赌博,四人各坐一方,轮流开庄,旁边站着看的人在旁边押钱。邹某甲每天给他300元到400元不等的工资,他总共得到2400元。和他一起望风的还有陈某。他们二人于2015年3月19日在赌场望风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他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望风时,邹某甲都会在赌场上。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10时30分许,他和朋友唱完歌后,就到乐安财苑宾馆看人赌博,一楼是曾某乙开的门,陈某在二楼望风。他在赌场压钱,挣了400元。后来听说公安人员来了,就躲了起来,后被当场抓获。赌场是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开庄押钱比点子大小的赌法来赌博,参赌的人围着大厅里的一张圆木桌,分庄家和闲家,除坐正位赌博外,有一些人和他一样在旁边压钱。在旁边压钱的最少押100元起步,而开庄的他看到输赢在三四千不等。庄家封庄赢钱,就从中抽取5%作为抽头渔利。他只知道赌场的老板有邹某甲,赌具和场地都是邹某甲提供的。另外,邹某甲在乐安经济适用房对面一个三层民房里也开过赌场,他也到参赌过。5、证人张某(1982年出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他朋友带他到乐安财苑宾馆三楼的一个大厅的赌场赌博,方式是用“三十二张”扑克比点子大小,参赌的人围着一张大圆桌,分坐正方,除了坐正方赌博的人外,还有一些像他一样在旁边压钱的。庄家开庄最少是500元至1000元,压钱他见到最少押100元,庄家封庄要抽头5%给赌场老板,当时赌场内大概有三十个人,听说赌场是邹某甲开的。他带了1300元钱,也押了二、三把。6、证人张某(1990年出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他到邹某甲开设在乐安县财苑宾馆的赌场参与赌博。赌场上是以32张扑克牌比大小进行赌博,押钱至少押100元起,他也押了两三下。赌场的老板是邹某甲,邹某甲当时也在现场,后来公安机关来查处的时候,邹某甲就跑掉了。除了乐安县财苑宾馆餐馆部三楼外,还在南村的经济适用房一楼院子内也开过赌场,他知道的共开了7天,他到经济适用房的赌场三次,还有就是在财苑宾馆被抓的这次,每次赌场上都有20至30人赌博。他到财苑宾馆赌场时,有一个中分头、白白瘦瘦的年轻小伙子(指陈某)从二楼下到一楼为他开门,这个小伙子也被抓进来了。他带了9090元钱去赌博,这些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他躲在二楼时,有一个人从二楼跑走,留下一个包,被他捡起来了,包内共有104200元,这些���也被公安机关扣缴了。7、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邹某甲在乐安财苑宾馆开赌场被查,他因被一个叫“黑皮”的人叫去帮邹某甲把车从财苑宾馆开出来被抓。这个赌场是以“三十二张”扑克牌为赌具,以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为一庄,最少押100元,抽头以5%计算。赌场有乐安县商贸城、乐安经济适用房和乐安县财苑宾馆三个地点。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19日,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接匿名举报称乐安县邹某甲等人在乐安县乐安大道财苑宾馆餐饮部三楼开设赌场。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乐安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14人及大量涉赌资金。9、物证扑克牌19副、骰子6个、碗1个,证实邹某甲开设赌场上所用的赌具。10、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进账单,证实2015年3月20日,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扣押邹某甲开设赌场上参赌的赌具扑克牌十九副、骰子六个、碗一个,同年4月24日,扣押曾某乙的非法所得2400元并上缴国库。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进账单,证实抚州市公安局对2015年3月19日参赌的张某、刘某、刘某乙、陈某甲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追缴其赌资的行政处罚,罚金及追缴的赌资均上缴国库。12、现场照片,证实邹某甲开设赌场的位置、内部环境情况、赌具及抓获现场情况。13、辨认笔录,证实陈某、(大小二个)张某、刘某、熊某辨认,在乐安���财苑宾馆餐饮部三楼开设赌场的赌场老板为邹某甲。14、(2015)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曾某乙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决情况。1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邹某甲在南昌市江西饭店向正在排查其他案件的民警主动投案。16、审前调查材料,证实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邹某甲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得出的评估意见为邹某甲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环境。除上述证据外,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2010)乐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邹某甲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邹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邹某甲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经查,被告人邹某甲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颖
审 判 员 黄淑娟
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