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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164号

张清森与张铖、徐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清森,张铖,徐丽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森,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铖,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丽琴,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清森申请执行张铖、徐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的房产,成交金额为786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债权比例已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