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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472号

刘明与许惠昌、许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明,许惠昌,许英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72号

申请人:刘明。

被

申请人:许惠昌。

被

申请人:许英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明与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