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72号
申请人:刘明。
被
申请人:许惠昌。
被
申请人:许英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明与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惠昌、许英俊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