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36号罪犯金红佳,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红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金红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红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红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红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廷华
审 判 员 陈东宝
代理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