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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184号

吴易轩与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易轩,管小龙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184号原告吴易轩,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管小龙,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易轩诉被告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易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江涛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