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184号原告吴易轩,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管小龙,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易轩诉被告管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易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江涛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