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477号

贺瑞芳与郭志龙、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瑞芳,郭志龙,刘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77号原告贺瑞芳,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龙,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文静,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瑞芳诉被告郭志龙、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