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77号原告贺瑞芳,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龙,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文静,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瑞芳诉被告郭志龙、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