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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58号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58号申请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12XXXX。住所地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XX,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16XXXX。住所地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兆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