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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第2262号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第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淮河路金海湾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正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义,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霞,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侧、锦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旭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江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东

代理

审判员  谢超亮

代理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