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执224号

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王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王剑,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郭秀免。被执行人王剑,男,住所地安徽省芙洲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钟洋。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王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5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万力国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3-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50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