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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60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徐孟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徐孟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徐孟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08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孟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孟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孟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孟立(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1114469.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一彬 来源:百度“”